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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劳动者更体面和有尊严

时隔五年,劳动合同法再度成为民间与学界热议的话题。8月初,劳动合同法修正案(草案)征集到55万多条意见,创造了我国有法案公开征求意见的最高纪录。在2007年劳动合同法(草案)征求意见时,收到的20万条意见虽在当时也罕见,但与今天相比仍然相形见绌。
  劳动合同法何以关注度如此之高?尤其是此番修正主要是对该法涉及“劳务派遣”的4个条款。原因不外有二:其一是有统计显示国内劳务派遣职工已经达到数千万,直接牵涉的人口众多,它在部分行业和领域已有成为主要就业形式的趋势;其二是劳务派遣泛滥乃至滥用已经影响劳动关系的和谐,同工不同酬以及工作地位和尊严的巨大差异让劳务派遣员工、单位正式员工和用人单位之间形成日益纠结的矛盾。
  简单地说劳务派遣,就是指派遣机构“只雇人,不用人”,而用人单位“只用人,不雇人”。这种源于上世纪70年代美国企业的雇佣方式,在被引入中国后迅速蔓延开来。
  “三性”(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与“同工同酬”是有关劳务派遣法律争议的两个核心问题。在经济生活中,一部分企业利用“三性”的不明确,为规避法律责任和降低成本,将大量原本正式的岗位调整为劳务派遣岗位,被派遣劳动者社会保险、企业福利等也与正式职工相比差距较大,严重伤害了劳动关系的一方。
  企业为何热衷于劳务派遣,节约成本就是一个重要考量,它不仅是工资的节省,还与企业承担的社保、税负有关。举例而言,如按照社保缴费最高基数来计算,企业需要额外承担的社保、公积金等五项费用是职工工资的近四成。也就是说,一个职工如果名义工资是1万元,企业需要支出将近1.4万元,而职工到手也就7000元左右。
  虽然2008年生效的劳动合同法提高了劳务派遣的资质和条件,但4年过去,这个行业不仅没有消亡,反而呈现一片被称为“非正常繁荣”的景象。正如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信春鹰在审议该草案时所言,劳务派遣规模越来越大,如果再不及时、明确地在法律上加以规范,劳务派遣很可能会发展成用工主渠道,瓦解我们的劳动法律制度。
  从草案文本而言,这次修法的重点也就对症下药:严格规范劳务派遣用工,不能把劳务派遣变成用工主渠道;再就是保障被派遣劳动者实现同工同酬等权利。
  在我们看来,修法要限制劳务派遣的扩张和滥用,以及强调同工同酬的权利,一定程度上可能增加了企业的运营成本,但它的本质是为了保障劳动者的权利,进而维护我国的基本劳动制度和稳定的社会秩序。修法再一次明确了,企业不应该成为经济动物,降低成本、追逐利润不能以牺牲劳动者的权利与尊严的方式来实现。
  从建设和谐社会角度来看,劳动关系的和谐是重要组成部分,应该让企业成为和谐劳动关系中的主动建设者,而不是责任逃避者。西方的一句法律格言称:法律是最低限度的道德。又如温家宝总理所言,企业家身上要流淌着道德的血液。这种道德的血液就包括让劳动者更加体面和有尊严。
  当然,我们也深知“徒法不足以自行”。更加严格地规范劳务派遣背后,还需要劳动行政管理部门投入更多精力,积极查处逃避法律的企业,成为和谐劳动关系的守护者。同时,工会组织也得勇担重担,比如推动企业或行业集体协商的方式确定劳务派遣的岗位数量、比例以及薪酬水平。继而,劳动者也应该积极行动起来,通过各种合法渠道,维护自己的权利与尊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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