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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后的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合同用工是我国的企业基本用工形式。劳务派遣用工是补充形式,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
修改后的法律对“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工作岗位”的具体含义作出解释:临时性工作岗位是指存续时间不超过六个月的岗位;辅助性工作岗位是指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替代性工作岗位是指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因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无法工作的一定期间内,可以由其他劳动者替代工作的岗位。
修改后的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一定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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