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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修正案劳务派遣相关条例

11月15日,安徽第三届人才管理高峰论坛在合肥举行。论坛会上安徽企业联合会副秘书长邢志昂现场解读劳动法修正案关于劳务派遣的相关条例。

  据介绍,中国的劳务派遣公司是从改革开放以后逐渐形成。国有企业在改制过程中,把下岗职工、失业人员组织起来进行创业和就业,促进体制内就业机制的转换,而成立劳务派遣公司。劳务派遣具有为企业组织劳动力、减轻招聘和管理负担的优点。

  邢志昂总结了5条劳动法修订案关于劳务派遣相关法律的要点,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向劳务行政部门依法申请行政许可证;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劳务派遣用工是补充用工形式,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一定比例,具体比例有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规定;用工单位给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邢志昂指出在劳动法修订案中删除了原第二条“用人单位将业务发包给承包单位,但对从事该业务的承包单位劳动者的劳动过程直接进行管理的,属于劳务派遣用工”的规定,而将“具有施工劳务资格的单位承包施工劳务作业分包业务,将本单位劳动者派往施工承包企业从事施工劳务作业的”规定为不属于劳务派遣用工。另外还增加一条“用人单位以承揽、外包等名义,按劳务派遣方式使用劳动者的,按本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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