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营业务 main business
联系我们 Contact Us

电话:0512-57895156

手机:18549925599

邮箱:kunchenghr@126.com

地址:苏州昆山前进西路3288号金澄大厦510

您的位置:首页—新闻资讯

【呈祥劳务法律讲堂】NO.1课 关于医疗期的相关问题解答

一问医疗期是否可以重复享受?

     答:可以。如图,根据病情的程度及工作年限长短,医疗期可划分为:

 

 

注:未在累计需修完期限内享受完规定医疗期的,从次月起重新计算医疗期。如在6个月未修满3个月医疗期的, 可以从第7个月起重新享受为期3个月的医疗期,依次类推。反之,在6个月内已修满3个月医疗期的,即使治疗还将继续,亦无法再次享受医疗期。

二问、医疗期满未痊愈,无法重新安排新工作的员工,企业要解除劳动合同需要支付哪些补偿金?

答:1、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即劳动能力鉴定),丧失劳动能力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按其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2、不低于六个月工资(职工平均工资)的医疗补助费。重病及绝症还应当增加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50%绝症的增加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100%

 

法律依据:《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的规定》第34条、《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6条、《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第34

相关资讯

信誉保证,最专业、最便捷的劳务派遣机构,他们选择昆诚!

更多资讯

江苏苏州法院联动化解劳动争议 苏州公布劳动争议案10大案例不签合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修正) 江苏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 工伤保险条例(新) 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 持证退休职工一次性奖励申请流程 2013最新劳动合同法全文(修正案 儿童大病救助政策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Copyright (c)2015-2018 www.baidu.com All rights Reserved   苏ICP备18019383号-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