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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问、医疗期是否可以重复享受?
答:可以。如图,根据病情的程度及工作年限长短,医疗期可划分为:
注:未在累计需修完期限内享受完规定医疗期的,从次月起重新计算医疗期。如在6个月未修满3个月医疗期的, 可以从第7个月起重新享受为期3个月的医疗期,依次类推。反之,在6个月内已修满3个月医疗期的,即使治疗还将继续,亦无法再次享受医疗期。
二问、医疗期满未痊愈,无法重新安排新工作的员工,企业要解除劳动合同需要支付哪些补偿金?
答:1、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即劳动能力鉴定),丧失劳动能力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按其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2、不低于六个月工资(职工平均工资)的医疗补助费。重病及绝症还应当增加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50%,绝症的增加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100%。
※法律依据:《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的规定》第3、4条、《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6条、《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第34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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