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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呈祥劳务法律讲堂】NO.3课 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专题(一)——因员工过失解除

 

 根据《劳动法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分为“过失性解除”、“非过失性解除”和“经济性裁员”。本期普法小常识将为大家介绍第一种同时也是最典型的类型——过失性解除。即因员工过失,单位提出解除合同并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一、适用过失性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有6种。具体包括:

1、劳动者在试用期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实务操作中,需注意以下四点:

a、约定的试用期限合法

   1年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1个月;2年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2个月;3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

b、必须是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

   如果用人单位没有事先设计的录用条件,则无权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建议:在招聘用工时,应以书面形式公布录用条件(员工签字);或最好在试用期间和劳动者签订一份录用条件文件,并在其中罗列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事项。

c、用人单位须举证证明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

   证明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需以考核结果为据(员工签字确认非常重要)。考核应围绕事先设定的录用条件而定。

d、必须在试用期内作出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并送达给劳动者。

   超出试用期再以该理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是不能得到支持的。实践中若试用期后未办理劳动者的转正手续,也不能认为还处在试用期,用人单位也不能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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