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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在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可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但需支付经济补偿金。具体包括以下三种情形:(本期介绍第三种,前两种情形参见81期普法小常识)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适用这一规定需同时具备两个条件,单位在实务操作中需注意:
a、是否属于“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双方认识不一致的,应由劳动仲裁机构和法院裁定。
b、履行协商变更劳动合同的程序。因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无法履行,用人单位不能立即解除劳动合同,还需走一个履行协商变更劳动合同的程序。
总结:
最后,非过失性解除劳动合同有两种方式:
1.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劳动合同需30日后方可解除,这30日内用人单位仍需支付工资。
2.额外支付劳动者1个月工资后,可立即解除合同。
两种解除劳动方式区别:
经济成本相同: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的,劳动合同30日届满后解除,这30日内用人单位仍然需要支付工资,和额外支付1个月工资成本一样。
二者风险不同:第一种方式下,这30日内可能会发生很多事情,存在劳动者工伤、患病、怀孕、意外伤害等风险,有这些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将不能解除劳动合同。第二种方式下,用人单位支付了2个月工资后可立即解除劳动合同,解除后不会再产生用工风险。
建议:单位在非过失性解除劳动合同时,选择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解除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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