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营业务 main business
联系我们 Contact Us

电话:0512-57895156

手机:18549925599

邮箱:kunchenghr@126.com

地址:苏州昆山前进西路3288号金澄大厦510

您的位置:首页—新闻资讯

【呈祥劳务法律讲堂】NO.7课 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专题(五)——员工无过失时

用人单位在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可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但需支付经济补偿金。具体包括以下三种情形:(本期介绍第三种,前两种情形参见81期普法小常识)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适用这一规定需同时具备两个条件,单位在实务操作中需注

      a、是否属于“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双方认识不一致的,应由劳动仲裁机构和法院裁定。

      b、履行协商变更劳动合同的程序。因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无法履行,用人单位不能立即解除劳动合同,还需走一个履行协商变更劳动合同的程序。

总结:

最后,非过失性解除劳动合同有两种方式:

1.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劳动合同需30日后方可解除,这30日内用人单位仍需支付工资。

2.额外支付劳动者1个月工资后,可立即解除合同。

两种解除劳动方式区别:

经济成本相同: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的,劳动合同30日届满后解除,这30日内用人单位仍然需要支付工资,和额外支付1个月工资成本一样。

二者风险不同:第一种方式下,这30日内可能会发生很多事情,存在劳动者工伤、患病、怀孕、意外伤害等风险,有这些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将不能解除劳动合同。第二种方式下,用人单位支付了2个月工资后可立即解除劳动合同,解除后不会再产生用工风险

建议:单位在非过失性解除劳动合同时,选择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解除的方式

相关资讯

信誉保证,最专业、最便捷的劳务派遣机构,他们选择昆诚!

更多资讯

江苏苏州法院联动化解劳动争议 苏州公布劳动争议案10大案例不签合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修正) 江苏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 工伤保险条例(新) 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 持证退休职工一次性奖励申请流程 2013最新劳动合同法全文(修正案 儿童大病救助政策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Copyright (c)2015-2018 www.baidu.com All rights Reserved   苏ICP备18019383号-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