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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人社部令 【第22号】
【适用范围】
原文:……依法成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合伙组织和基金会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使用被派遣劳动者,依照本规定执行。
解读:本条规定的劳务派遣用工单位范围未规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个体经济组织。
【用工范围和用工比例】
原文:……(三性岗位定义略)用工单位决定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辅助性岗位,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并在用工单位内公示。
第四条 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10%。
解读:为降低三性岗位界定不清带来的消极影响,修改决定将“临时性”、“替代性”做了较容易的界定,“辅助性”的界定权由单位。
第四条 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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