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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呈祥劳务法律讲堂】NO.15课  “辅助性”岗位定性之流程——劳务派遣暂行规定解读

根据《规定》:“……用工单位决定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辅助性岗位,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并在用工单位内公示。”此条明确了辅助性岗位定性的三要素:职代会(或全体职工)提议、工会(职工代表)确定、公示程序。

一、职代会提议

1、职代会怎么开?

 不足50人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大会制度;50人以上不足100人的,应当建立职工大会制度或者职工代表大会制度;100以上的,应当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三分之二以上的职工代表出席,方可召开。

• 50 ≤企业职工<  100 的,代表人数≥20     

100≤企业职工<  200的,代表人数≥37

    200≤企业职工<1000的,代表人数=职工人数的10%——20%,不少于40人; 

• 企业职工≥1000的,代表人数=职工人数的5 %——10%,不超过500人;

   2、如何提议?

       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全体职工代表过半数赞成票。工会委员会七个工作日内,报告上一级工会委员会。

 

二、工会回函确认

 

三、公示程序

         签收类:书面文本、员工手册内页、劳动合同附件;

         公告类:公示栏、企业报刊、电子邮件、本单位网站、宣传画廊;

     会议类:会议讨论、组织考试、培训等等(建议保存签到表、试卷、会议记录或录音录像等)。

        注:签收类和会议类方法风险较小,建议使用;另发布主体只能是用工单位,而不能用工单位的某个科室或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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