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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至四级伤残职工:
职工因公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除了到达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手续或者死亡外,用人单位应当与其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
◆ 五至六级伤残员工:
用人单位应当与其保留劳动关系。工伤职工本人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不受限制。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
◆ 七至十级伤残职工:
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员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在劳动合同期满前,除非工伤职工具有《劳动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否则用人单位不得单方面与其解除劳动关系。
※注意:工伤员工在解除劳动关系时,以“领取失业金”为由,要求公司提供“单位解除”的退工证明时,应当拒绝,被认定为“单位解除”将直接导致相关工伤保险待遇无法理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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