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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社部令【第21号】
《办法》共5章33条,已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部务会、国家卫生计生委委主任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4月1日起施行。
一、规范鉴定程序 。明确申请提出、提交材料、材料审核、组织鉴定、现场鉴定、结论送达、再次鉴定、复查鉴定等各个环节的程序、条件和期限
二、明确专家选择办法。 委员会视伤情程度等从医疗卫生专家库中随机抽取3名或者5名与工伤职工伤情相关科别的专家组成专家组;
三、首次确立回避制度。委员会组成人员、鉴定工作人员以及参加鉴定的专家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四、明确案件处理时限。补材料自收到鉴定申请之日起五日内一次性告知;鉴定结论60日内做出,伤情复杂的可适当延长30日;
五、增加送达、抄送环节。 委员会应当自作出鉴定结论之日起20日内将鉴定结论及时送达工伤职工及其用人单位,并抄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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