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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呈祥劳务法律讲堂】NO.18课 三期妇女专题汇总解读

一、用工
《妇女权益保障法》:任何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辞退女职工,单方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但是,女职工要求终止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的除外。
问:女职工违反法律规定生二胎,公司是否可以因其违法法律规定而解除劳动合同?
答:不可以。计划生育是国家政策,不是法律法规,公民生了二胎只要交纳社会抚养费就可以了,并不需要承担法律责任,所以公司也不能因此认定职工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而开除职工,否则职工可以向要求公司劳动赔偿。

二、工资

1、产假前后:晚婚晚育假、节育手术假、女职工孕期产前检查、产假、哺乳期内的哺乳时间、男方护理假,用人单位应当视同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其工资。

2、产假期间:产假假期视为出勤,不影响工资、奖金及福利待遇。产假期间工资应正常发放,不得以员工存在生育保险而拒发工资。
生育津贴:女职工本人生育当月的缴费基数÷30(天)×假期天数;
产假工资与生育津贴
生育津贴>生产期间公司发放工资总额,大于部分应该给到员工;
生育津贴<生产期间公司发放工资总额,公司可扣下生育津贴;

三、假期
98+30天(晚育)+15/30天(难产)+15天(多胞胎每多生一个婴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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