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营业务 main business
联系我们 Contact Us

电话:0512-57895156

手机:18549925599

邮箱:kunchenghr@126.com

地址:苏州昆山前进西路3288号金澄大厦510

您的位置:首页—新闻资讯

【呈祥劳务法律讲堂】NO.19课 案例解析实习生用工风险

超期限实习构成“事实劳动关系”的风险


【案例】
A
201212月以实习生身份至B公司工作,实习期自至2013330日止。2013218A在工作中受伤并于2013919日离职。经查,2013115日取得某高校的成人高等学校毕业证书。后A申请仲裁要求确认毕业之日起至2013919日期间BA存在劳动关系。
法院审理后认为,A2011115日取得毕业证书,已符合劳动法规定的主体资格。一方面,AB继续从事有偿劳动,其提供的劳动是B业务组成部分;另一方面,B的规章制度继续适用于A,并且对A进行劳动管理,支付A劳动报酬。
综合上述同时具备的各种情形,足以证明双方系建立了劳动关系。最终法院支持了A的诉请。

【案例评析】
实习生毕业后,即具备劳动者主体资格,与公司建立劳动关系,并受劳动法的全部约束。
不及时签订劳动合同,公司将存在“未订合同支付双倍工资”、“缴纳社保”、“支付补偿”等诸多劳动法上的义务,特别是未缴纳社保将导致工伤赔偿风险(如上述案例)。
由于司法实践中“主张实习生”的举证责任由用人单位来承担,用人单位应当要求实习生提供相应的证件并予以核实合理确定实习期,而不能轻信“实习生”的单方承诺。在实习期满后应及时签订劳动合同、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手续,避免产生事实劳动关系及相关的风险。

相关资讯

信誉保证,最专业、最便捷的劳务派遣机构,他们选择昆诚!

更多资讯

江苏苏州法院联动化解劳动争议 苏州公布劳动争议案10大案例不签合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修正) 江苏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 工伤保险条例(新) 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 持证退休职工一次性奖励申请流程 2013最新劳动合同法全文(修正案 儿童大病救助政策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Copyright (c)2015-2018 www.baidu.com All rights Reserved   苏ICP备18019383号-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