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进入昆诚劳务派遣公司官网!我们秉持诚信为本,为您提供专业的全面的苏州劳务派遣、劳务外包和生产线外包等服务..欢迎致电:0512-57895156
您的位置:首页—新闻资讯
超期限实习构成“事实劳动关系”的风险
【案例】
A于2012年12月以实习生身份至B公司工作,实习期自至2013年3月30日止。2013年2月18日A在工作中受伤并于2013年9月19日离职。经查,2013年1月15日取得某高校的成人高等学校毕业证书。后A申请仲裁要求确认毕业之日起至2013年9月19日期间B、A存在劳动关系。
法院审理后认为,A于2011年1月15日取得毕业证书,已符合劳动法规定的主体资格。一方面,A在B继续从事有偿劳动,其提供的劳动是B业务组成部分;另一方面,B的规章制度继续适用于A,并且对A进行劳动管理,支付A劳动报酬。
综合上述同时具备的各种情形,足以证明双方系建立了劳动关系。最终法院支持了A的诉请。
【案例评析】
实习生毕业后,即具备劳动者主体资格,与公司建立劳动关系,并受劳动法的全部约束。
不及时签订劳动合同,公司将存在“未订合同支付双倍工资”、“缴纳社保”、“支付补偿”等诸多劳动法上的义务,特别是未缴纳社保将导致工伤赔偿风险(如上述案例)。
由于司法实践中“主张实习生”的举证责任由用人单位来承担,用人单位应当要求实习生提供相应的证件并予以核实合理确定实习期,而不能轻信“实习生”的单方承诺。在实习期满后应及时签订劳动合同、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手续,避免产生事实劳动关系及相关的风险。
Copyright (c)2015-2018 www.baidu.com All rights Reserved 苏ICP备18019383号-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