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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非全日制用工合同
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但不得约定试用期。
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一个以上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但是后订立的劳动合同不得影响先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履行。
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用人单位也不需要支付任何经济补偿金。
二、非全日制用工的工资
非全日制用工小时计酬标准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
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
三、非全日制用工的社会保险
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原则上参照个体工商户的参保办法执行。
劳动者可以以个人身份参加医疗保险,按待遇水平与缴费水平相挂钩原则,享受相应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用人单位应当为非全日制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费。
四、非全日制用工超时的处理
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平均每日工作不超过4小时,每周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
用人单位安排非全日制劳动者超时工作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与劳动者约定的工资标准支付超时工作报酬每日工作时间超过4小时的,视为全日制用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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