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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呈祥劳务法律讲堂】NO.25课 江苏省政府发布《江苏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

2014630日省政府发布第94号令,《江苏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自2014101日起正式施行。 

一、覆盖范围扩大

本省行政区域内包括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在内的所有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均应参加。

二、缴费比例一般不超过0.5%

符合规定的生育医疗费用,生育保险基金全额支付。

三、生育津贴享受标准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的生育津贴。
职工流产、引产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可以享受2-98天的生育津贴。
凡符合《江苏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晚育规定生育的,女职工增加30天的生育津贴,男职工护理假期间享受10天的生育津贴。
职工享受的生育津贴低于其产假或者休假前工资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予以补足;高于其产假或者休假前工资的标准的,用人单位不得截留。

四、连续缴费不满十个月的,生育津贴可以补支 

职工分娩、流产、引产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时,用人单位为其连续缴费不足10个月的,职工的生育医疗待遇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生育津贴和一次性营养补助在用人单位连续缴费满10个月后,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五、职工未就业配偶没有医保的,可享受生育医疗待遇。

职工未就业配偶按照职工参保地规定的生育的医疗费用标准的50%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职工未就业配偶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的,应当按照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享受相应的生育医疗待遇,生育保险不再重复支付其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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