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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劳动合同变更的时间必须在劳动合同生效期间或未履行完毕期间。
如果劳动合同尚未订立或者已经履行完毕,劳动关系消灭,当然就不存在变更的问题了。
劳动合同变更应当及时进行。由于劳动合同没有及时变更的,原定条款继续有效,有可能引起不必要的劳动纠纷。
二、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均可能提出变更劳动合同的要求,办理劳动合同变更手续。
提出变更要求的一方应及时告知对方变更劳动合同的理由、内容、条件等。另一方应及时答复。
如未及时答复,或者拒绝的,则劳动合同变更失败,原内容继续履行。
三、变更劳动合同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经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签字盖章。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但是已经履行了口头变更的劳动合同超过一个月,且变更内容不违法的,也发生法律效力。
变更后的劳动合同仍然需要由劳动合同职工当事人签字、用人单位盖章,方能生效。
对于劳动合同经过鉴证的,劳动合同变更书也应当履行相关手续。
四、对于特定情况,不需办理劳动合同变更手续,只需向劳动者说明情况即可。
如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的,则不需要办理变更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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