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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呈祥劳务法律讲堂】NO.29课 关于夏季高温工作的相关规定及应对措施

一、高温津贴支付标准(江苏省)

企业安排职工在室外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工作的(不含33℃),应当向职工支付夏季高温津贴;
具体标准是每人每月200元,支付时间为4个月(6月、7月、8月、9月);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从事高温天气作业的,应当采取防暑降温措施;
用人单位不得以防暑降温饮料等冲抵高温津贴;高温津贴不可纳入最低工资标准。因高温天气停止工作、缩短工作时间的,用人单位不得扣除或降低劳动者工资。

二、高温工作中暑可申请工伤认定

职工高温下工作中暑算工伤,职工因中暑等工伤进行治疗期间,应享受相应的工伤待遇。

三、夏季高温工作时间的规定

日最高气温达到40℃以上,应当停止当日室外露天作业;

日最高气温达到37℃以上、40℃以下时,用人单位全天安排劳动者室外露天作业时间累计不得超过6小时,且在气温最高时段3小时内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

四、用人单位的应对措施

用人单位应当对高温天气作业的劳动者进行健康检查,对患有心、肺、脑血管性疾病、肺结核、中枢神经系统疾病及其他身体状况不适合高温作业环境的劳动者,应当调整作业岗位;
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怀孕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在35℃以上的高温天气期间从事室外露天作业及温度在33℃以上的工作场所作业;
用人单位可适当的提供一些防暑降温饮品,以及提供藿香正气水等防暑药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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