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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第39条第2项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那么在实践中,用人单位如何运用这条款才能更好的得到仲裁委员会或者法院的支持呢?
《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9条规定:“用人单位根据《劳动法》第4条之规定,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并已向劳动者公示的,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
一、制定要通过民主程序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条的规定,第一步是讨论程序,即经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讨论, 提出方案和意见;第二步是协商确定程序,即用人单位与工会或职工代表协商确定。
二、内容须具合法性
规章制度内容合法,就是指其内容符合《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及相关的法律、法规,不能与法律、法规相抵触。
三、要向劳动者公示
用人单位可以通过在单位公告栏、员工工作区间、办公场所张贴告示,或作为劳动合同附件,或组织学习、培训、考试、制作员工手册方式履行公示、告知的义务。
劳动者“严重违规”行为的确定
对于劳动者有无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行为,可依客观事实和证据作出认定。而确定违规行为是否已达到“严重”程度,是一般违规行为还是严重违规行为,一般应根据劳动法律法规所规定的限度和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依此限度所规定的具体界限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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