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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呈祥劳务法律讲堂】NO.312课“退休返聘”的法律性质

一、关于退休年龄的法律规定

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周岁,并且连续工龄满十年的;

男年满五十五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

男年满五十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应当准予退休。


二、退休返聘人员与单位之间的法律关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第七条:“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

 

三、退休返聘人员“工伤”处理

退休返聘人员在工作中受伤,无法认定为工伤。

因工作发生伤害的,应由聘用单位参照工伤保险的相关待遇妥善处理,因此发生争议的,通过民事诉讼处理。

 

四、风险防范

单位应优先考虑聘用适龄劳动力。

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第13条规定:“已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离退休人员被再次聘用时,用人单位应与其签订书面协议,明确聘用期内的工作内容、报酬、医疗、劳动待遇等权利和义务。”

可由聘用单位为退休人员投人身意外伤害商业保险,以避免聘用单位应该承担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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