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辞职交接期期间发现怀孕怎么办?

我们是广东的一家销售型企业,公司里有一名女员工提出辞职,按照规定提前一个月递交了辞职申请,上级已经批复同意其辞职申请,我们也招好了新员工来代替她的工作。但在工作交接期间,原岗位员工发现怀孕了,并要求继续在职,不离开公司了。如果是这样的话,新员工就要离开了,因为公司没有多余的岗位。  原员工工作表现一般,新入职的工作效率高,也有责任心,表现比原员工好。上级的意思是原员工已经是泼出去一半的水了,那就按程序给她办完离职手续,留任新员工,但是我担心这其中涉及到三期问题,会惹上不必要的纠纷。  现在,我到底应该怎么处理?对上级、原员工、新员工应该如何分别沟通与操作?

 

又是个与女员工三期有关的问题,一提到女员工的三期问题,很多HR都觉得是个难点和禁区,不好处理。事情都有两面性,法律也一样,对公司和员工具有对等性和平等性,享受权利的同时也要承担相关义务。

A 案例基本情况

1.广东销售企业,女员工按规定提前一月主动辞职,上级已经批准;

2.离职交接期内,女员工发现自己怀孕,因为各种原因,想留下继续工作;

3.公司已找到新员工接手工作,新员工表现比老员工好,岗位有限,只能二选一;

4.上级想继续完成离职后续程序,留下新员工,因涉及三期问题不知是否有风险。

B 案例解析

1.法律法规是HR工作的基础,还是先看相关法律规定。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案例中女员工提前一月主动递交辞职申请,是其意愿的真实表示,符合《劳动合同法》关于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规定。

2.再看公司员工离职流程。

案例中女员工已经递交离职申请,并且公司领导已经同意并批复,离职程序已经启动,进入工作交接期。员工和公司领导双方均在离职申请书上签字同意,从法律角度讲,表明双方已就合同终止在平等、公平的前提下达成一致的意见,符合法律精神;在离职交接期内,女员工发现怀孕又不想离职,是去是留主动权在公司,公司可以按照自己的想法做出选择;

3.“二选一的问题,以公司需要决定。如果留下老员工,对于各方面表现比老员工好的新员工来说,显然有失公平。同时公司选择考虑留下老员工,几个月后老员工处于生产期间,同样会出现较长时间岗位空缺,案例公司的岗位基本属于一个萝卜一个坑,从公司立场的角度分析,留下新员工更为合适。

C  意见和建议:

1.女员工三期是个比较敏感的问题,但绝对不是不能触碰的雷区现行相关法律,对女性员工处于三期的情况,属于符合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条件时,用人单位同样可以和三期女员工解除劳动合同;

2.和女员工多沟通、多做工作。虽然有法律的支持,但毕竟是个孕妇,处理方法不能太生硬了,员工离职还是以好聚好散为主调。首先明确告知员工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公司对此事的基本态度和其本人的法律责任和义务;其次,女员工反悔多半原因是为了钱和工作不好找的原因,公司方面可以主动协助其办理失业保险和生育津贴,解决她后顾之忧;也可以适当进行一些安抚,让员工先回去安胎养生,等生产后,公司有岗位空缺的可以优先考虑安置,或者推荐其他工作;最后,员工愿意顺利离职、不再纠缠,可以征求公司领导同意,适当考虑给女员工一些经济补偿,也算是公司给员工添丁之喜的祝贺。沟通中主动为上、注意以柔克刚;

3.加快交接工作的办理,尽快处理完成此事。出现这种事情,既然公司的基调是不想留,那当务之急就是尽快办理完成交接,做完后续工作,避免夜长梦多;离职手续相关资料注意保存。

4.最后记得做好新员工的安抚工作。

D 总结:

HR工作离不开法律制度规范,法律法规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具有平等性和一致性,都是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维护。员工作为有独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自己在做出的决定和选择的同时,也就意味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和必要后果。属于婚育期的女性员工,辞职或跳槽前要三思而后行,已经跨出去的脚步,想收回,很多时候就不是自己能左右的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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