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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防止劳务派遣工突然自离?

我在徐州一家电子研发类企业做HR,入职2年来,就遇到过30多名派遣劳务派遣工自离的情况,而且每次都是经过沟通面谈,商定了离职交接的时间,但没过几天他们就突然不来了的。公司有相关的离职制度,规定了离职前需要交接完工作,不能即刻申请即刻离职。出现这样的事情,对企业的运作也有很大的影响,有时候弄得部门里的工作都没办法正常开展。  各位老师们,我可以做些什么,来防止劳务派遣工的突然自离呢?

     通过以上了解可以发现如下八点认识

      一、劳务劳务派遣工提出离职却没有遵循达成的过渡工作离职交接程序;

      二、劳务劳务派遣工违反了在符合《劳动法》确立的企业相关管理制度之离职条例的内容;

      三、劳务劳务派遣工损害或影响了在符合《劳动法》确立下的企业正常生产经营和运营需要的相关工作进度;

      四、劳务劳务派遣工在经过由HR或直属部门主管等上级进行多轮沟通或面谈的情况下仍然不遵守相关自律意识和沟通的商谈;

      五、企业正按照正常工作交接流程对此3位自提离职劳务劳务派遣工走的情况下,是否下达了书面形式,展开了入职前交接期限培训,下发了交接清单、交接下的经济补偿金等事宜;

      六、企业是否开展了预防全体劳务劳务派遣工可能出现的突发性的教育和面谈和岗前培训违反法律,法规或制度条例的惩罚性说明和告知;

      七、企业如何应对临时性的交而仓促,接而不完的劳务劳务派遣工行为,如何防止更多劳务派遣工走上类似的违约行为?

      八、HR对于此类劳务派遣工应该能否做到降至零仓促、零概率、零违约的可能性。

      然后我们通过法律法规来进一步了解劳动者和劳动单位都应遵循的五项条例

       1、《劳动法》第二十四条 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解除;

       2、第五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规定劳动者义务。

       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

       3、第九十条 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4、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5、《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关于辞职的规定:

            第四条 劳动者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对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劳动者应赔偿用人单位下列损失:

        ()用人单位招收录用其所支付的费用;

        ()用人单位为其支付的培训费用,双方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

        ()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根据关系和法律,法规的确立后,我们需要预防或解决如下四种办法

      一、HR需要站在企业的角度让劳务派遣工知道辞职的恩威并施,多展开培训之关于《劳动法》、《劳动合同法》,五险一金的转移过渡遵循的条例,防止劳务派遣工违反条例后的违约等问题;

      二、企业需要及时以通知函的方式尽快告知交接中没有完成交接的劳务派遣工,尽早办理,更多地是能够符合双方达成约定,不造成影响企业招聘,生产经营需要和进度;

      三、更多的时候尽可能地减少到劳动单位(企业)和劳动者(劳务派遣工)走上劳动合仲裁或法院审理的最后阶段,更多的是彼此和解合约,和解交接的小问题,避免造成对方的更多损失;

      四、在企业内更多地在企业内刊、管理制度、劳务派遣工手册等多形式地强调合理合法地分享劳动法律或法规和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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