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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代子签订赔偿协议有效吗

去年3月,陈清和李明同时被同村村民赖欢驾驶的摩托车撞伤,陈清为此住院治疗28天,花去医疗费4000余元。事后,陈清的父亲陈海自行与赖欢签署了赔偿协议,由赖欢一次性赔偿陈清医疗费、营养费、误工费等6000元,当日赖欢付清赔偿款。

        当年11月,李明起诉至法院,并最终获得了近万元的赔偿款。陈清觉得自己吃亏了,遂以赔偿协议不是其签署为由诉至法院,要求撤销其父陈海与赖欢签署的赔偿协议,并对本次事故产生的损失作出判决。

        父亲能否代替成年的儿子与他人签订赔偿协议?对此存在三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陈清与赖欢才是本起交通事故的当事人,陈海未经陈清的同意签订赔偿协议是无权代理,现陈清起诉要求撤销该赔偿协议应予准许。

        第二种意见认为,陈海代陈清与赖欢签署赔偿协议的行为属于表见代理。表见代理是指本人与无权代理人之间存在特殊关系,使相对人有理由相信无权代理人享有代理权而与之为民事法律行为,代理行为的后果由本人承受。本案中,赖欢正是基于陈海与陈清之间的父子关系,才相信陈海具有代理权,因此该赔偿协议有效,因此应驳回陈清的诉讼请求。

        第三种意见认为,陈海未经陈清同意签署的赔偿协议是无权代理,陈清接受赖欢的赔偿款应视为对该代理行为的追认,故应当驳回陈清的诉讼请求。

        笔者同意第三种意见。陈清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只有其本人的行为对其才具有法律约束力。因此,陈清的父亲与赖欢签订的赔偿协议只有经过陈清的追认后才对陈清产生法律效力。本案中,陈清虽没有明确表示追认其父亲陈海与被告赖欢签订的赔偿协议,但是陈清同意接收赖欢支付的赔偿款,其接收行为应视为对赔偿协议的追认。同时该赔偿协议是平等主体之间自由协商达成的一致协议,依法应予以保护。故综上所述,应驳回原告陈清要求撤销陈海与被告赖欢签署的赔偿协议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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