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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知识问答

1、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记入比例是怎样规定的?
  答:个人帐户包括职工个人缴纳的全部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单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一部分。其中,在职职工35周岁以下的,按照本人缴费工资的2.3%记入;在职职工35周岁及以上45周岁以下的,按照本人缴费工资的2.7%记入;在职职工45周岁及以上的,按照本人缴费工资的3.5%记入;退休人员按照本人养老金的5%记入。其中,70周岁以下月计入额低于60元的按60元计入;70周岁及以上月计入额低于70元的按70元计入。
  2、职工符合退休(职)条件办理退休(职)手续时,达不到基本医疗保险最低缴费年限的应该怎么办?
  答:可以办理一次性补缴。其中,因单位欠缴造成,由单位和个人分别按欠缴年度的缴费基数和比例补缴;其他原因造成,由本人以退休时上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按规定比例补缴。
  补缴所需费用,除因单位欠缴造成缴费年限不足的部分,补缴费用由单位和职工本人按规定比例共同负担外,其它原因造成缴费年限不足的部分,由本人负担。
  3、职工住院医疗费起付标准是怎样规定的?
  答:参保职工住院治疗或者患特殊疾病门诊治疗发生的医疗费,按规定纳入统筹。统筹基金支付前,须先由个人按标准自负起付线,我市相关政策规定,一、二、三级医疗机构的起付线分别为500元、670元、840元,定点在社区医疗机构的门诊大病起付线为300元。在一个医疗年度内第一次住院的,起付标准按100%执行,第二次住院的,起付线减半,第三次及以上住院的,不再负担起付线,门诊大病在一个医疗年度内单独设立一次起付线,但尿毒症透析治疗、器官移植抗排异治疗、恶性肿瘤、白血病、精神病患者每个医疗年度只负担一次起付线(包括住院和门诊大病)。
  4、城镇职工中断缴费后如何补缴和享受医保待遇?
  答:参保单位整体中断缴费的补缴。参保单位因经营困难中断缴费的,可整体补缴,但不能间隔跳缴。补缴后的医保个人账户予以补记,累计缴费年限。职工符合统筹支付的医疗费也可补报。
  参保个人补缴。一是参保单位整体缴费正常,因用人单位原因造成个别参保人中断缴费超过3个月的,可按规定补缴。但欠缴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不予补报,应由医保统筹金支付的费用,由用人单位负担。补缴后,补记个人账户,累计缴费年限。二是因个人原因中断缴费3个月内的,可以按规定补缴,连续医保待遇,补记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和补报;但中断缴费超过3个月的(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间除外),不能补缴,再次参保缴费的,按照初次参保的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5、基本医疗保险统筹金最高支付限额是多少?
  答:参保人员在一个医疗年度内,由社会统筹基金支付的医疗费,包括本人在一个医疗年度内发生的住院、家庭病床、老年医疗护理、门诊大病等医疗费统筹支付额。我市现行的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为9万元。
  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费超过社会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部分,由大额医疗补助金支付90%。在一个医疗年度内,大额医疗补助金最高支付20万元。参保患者在一个医疗年度内医保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为29万元。
  6、职工住院医疗费的报销比例是怎样规定的?
  答:参保人员住院治疗或患特殊疾病在门诊治疗的费用,在社会统筹金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部分,按照分档累加计算的办法,由社会统筹金和个人按一定比例分别负担。
    
医院级别
分档区间、一级医院、二级医院、三级医院
 
起付标准
500
元、670元、840
一个医疗年度内第二次住院按50%起付标准,第三次及以上的不再负担起付标准;退休人员住院医疗费的自负比例减半执行
5000
元以下:12%14%16%

5000-10000元:10%12%14%

10000-20000元:10%

20000-最高支付限额:5%

最高支付限额以上
大额医疗救助金报销90%,个人负担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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