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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相关部门介绍,《徐州市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对工资集体协商的内容、代表产生和争议处理程序等方面进行了具体细化。
《徐州市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规定,“劳务派遣工可以作为协商代表参加用工单位工资集体协商”。
条例第八条则明确规定:“实行计件工资制的企业,应当协商劳动定额。协商确定的劳动定额标准,应当使本企业同岗位百分之九十以上的职工在法定工作时间内能够完成”。
为了给行业性、区域性工资协商创造条件,条例中还特别规定,地方总工会可以对实施集体工资协商不力的企业和行业发出《劳动法律监督整改意见书》,要求予以改正。逾期不改者,将向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劳动法律监督处理建议书”。
据悉,《徐州市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将在报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后颁布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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