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营业务 main business
联系我们 Contact Us

电话:0512-57895156

手机:18549925599

邮箱:kunchenghr@126.com

地址:苏州昆山前进西路3288号金澄大厦510

您的位置:首页—新闻资讯

解除劳动关系必须符合法律规定

陈某原系山东某建材有限公司职工。陈某称,自1998年起一直在建材有限公司工作,2007 年1月在工作中被纸棍压伤右下肢,导致右下肢静脉曲张,常年肿胀疼痛,至今未愈,无法正常劳动,仍需继续治疗,因无法承担高额的医疗费用,只好在家休息保守治疗。2011年国庆期间,他才知道公司单方作出了除名决定。陈某知道被除名后,与公司多次协商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未果,遂向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申诉,请求裁决公司单方解除劳动关系的行为无效。
  仲裁委经审理查明,陈某于1998年到公司工作,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07年1月,陈某因右下肢受伤,无法正常劳动,回家休息保守治疗。2011年5月23日,公司给陈某送达了限期返回工作岗位通知书,要求陈某自收到通知之日起7日内返回公司工作,否则解除劳动关系。陈某接通知后到公司,但公司未给陈某安排工作,后陈某回家待岗。2011年7月6日,公司以陈某长期旷工、严重违反劳动纪律为由,将陈某除名。2011年10月初,陈某才知道自己被公司除名。
  仲裁委认为,公司虽未与陈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陈某长期在公司工作,双方已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尽管2007年以后陈某因病在家休养,未给公司提供正常劳动,但公司并未解除双方的劳动关系,双方仍然存在劳动关系。公司单方解除劳动关系,应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公司作出的除名决定所依据的《企业职工奖惩条例》早已废止,其形式要件不符合法律规定,公司也未能提供有效的证据证明其主张,对其主张不予支持。仲裁委最终裁决公司单方解除劳动关系无效

相关资讯

信誉保证,最专业、最便捷的劳务派遣机构,他们选择昆诚!

更多资讯

江苏苏州法院联动化解劳动争议 苏州公布劳动争议案10大案例不签合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修正) 江苏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 工伤保险条例(新) 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 持证退休职工一次性奖励申请流程 2013最新劳动合同法全文(修正案 儿童大病救助政策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Copyright (c)2015-2018 www.baidu.com All rights Reserved   苏ICP备18019383号-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