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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劳务派遣到超市卖肉,工伤后获赔偿!

杨某承包一家政公司终端销售岗位,后被派遣至一家超市工作,工作期间,杨某在冷库摔伤。家政公司、超市要不要担责?

2011年4月7日,杨某与周某签订《岗位承包协议》,承包岗位为终端销售,期限为一年,承包费900元/月,由周某每月25日足额发放。后不久,杨某被周某派遣至武汉某超市猪肉专柜做销售。

当年8月14日中午,杨在冷库摔倒受伤,住院49天,花去医疗费56552.17元(不含医保支付)。事发一年后,杨某向法院起诉,要求周某、超市赔偿医疗费及损失。

周某称,他与杨某之间系平等主体的承包合同关系,自己没有过错。超市称,杨某是与周某签订的劳务协议,周才是杨的雇主。

法院调查发现,杨某到超市工作后,超市先后支付杨某3300余元现金及面值150元购物卡。

法院认为,杨受周派遣,至超市工作,超市按月发放工资,超市应为杨某雇主。杨某在冷库摔倒受伤,超市作为雇主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周某作为派遣方,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杨某自己也有过错,理应承担相应责任。

法院遂作出判决,超市赔偿杨某53253元,周某对这笔款项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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