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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劳务派遣公司的责任与义务

  铁西区总工会《劳动争议案例选编》选登【8】

  【案情简介】

  申请人:任某,男,57岁,河北唐山某铁艺公司职工。

  申请人诉称:任某于2012年2月27日到河北唐山某铁艺公司工作,2012年3月19日,该公司派其到沈阳市铁西区某项目工地做铁艺挡烟垂壁安装装饰工作。2012年4月13日,任某在安装过程中,从脚手架上摔下来,造成骨折,多处软组织挫伤,住院25天,休息两个多月,共花医疗费用8000余元,造成了3万余元的经济损失和重大的精神伤害。申请人任某要求被申请人沈阳市铁西区某项目开发公司赔偿其医疗费8000元,误工费15000元,伙食营养费500元,共计,23500元人民币。

  

  被申请人:沈阳市铁西区某项目开发公司

  被申请人辩称:任某在其项目工地工作摔伤一事与本公司无关,因为本公司根本就不清楚此事,也没有与其签订任何合同,他更不是本公司员工。因此,申请人工伤赔偿一事与本公司无关。

  

  第三方:河北唐山某铁艺公司

  第三方辩称:申请人任某摔伤是在沈阳市铁西区该项目开发公司工地工作时造成的,与河北唐山该铁艺公司无关,应由事故单位负责。

  【争议焦点】

  1、申请人任某与被申请人沈阳市铁西区某项目开发公司的关系,是不是劳动关系?任某与本案第三方是什么关系?

  2、任某的摔伤是否属于工伤?医疗费用应由谁来承担?

  3、铁西区该项目开发公司与本案第三方是什么关系?

  【案件处理】

  本案申请人任某于2012年5月16日,来到铁西区总工会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中心,申请法律援助。铁西区总工会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中心调解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3条规定和当事人自愿申请的原则,依法对本案三方当事人进行了调解,被申请人和第三方依法对本案申请人任某的摔伤承担赔偿责任。沈阳市铁西区某项目开发公司愿意一次性支付申请人任某8000元医疗费用,第三方河北唐山某铁艺公司愿意一次性支付申请人任某工伤补偿、误工费用共计15000元。任某满意,并愿意继续在本案第三方河北唐山某铁艺公司工作。

  【案情分析】

  本案是一起涉及三方关系的劳动争议纠纷案件。

  首先,第三方河北唐山某铁艺公司在用人时没有依法与申请人任某签订劳动合同,且没有劳务派遣经营业务。其次,被申请人沈阳市铁西区某项目开发公司与第三方河北唐山某铁艺公司既没有劳务派遣协议,也没有工程承包协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第十条: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第五十九条: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劳动者,应当与用工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劳务派遣协议应当约定派遣岗位和人员数量、派遣期限、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的数额与支付方式以及违反协议的责任。

  第三十五条:用工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和本条例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以每位被派遣劳动者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十四条规定:从事建筑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并在执业资格证书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第二十八条: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

  根据上述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案被申请人沈阳市铁西区某项目开发公司的用工和发包行为是违法的,第三方河北唐山某铁艺公司与申请人任某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也是违法的,第三方河北唐山某铁艺公司的承包行为更是违法的。因此,本案第三方应依法规范用工行为,签订劳动合同,本案被申请人则应依法规范工程发包行为和施工行为。本报记者 吴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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