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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区劳务派遣用工社保缴费调整

今年新区劳务派遣用工社保缴费方式进行调整。即:新区和区外劳务派遣单位向本区各类用工单位派遣劳动者的,劳务派遣单位及其被派遣劳动者应依法在本区参加社会保险;用工单位负责代劳务派遣单位,为本单位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办理参保登记手续;劳务派遣单位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及其被派遣劳动者的个人缴费部分,用工单位不再拨付到劳务派遣单位,而是直接缴纳至用工单位所属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劳务派遣单位应督促用工单位按时足额为被派遣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

  新区人力社保局有关负责人表示,根据规定,劳务派遣用工过程中,未按时足额为被派遣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有关部门依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予以查处。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以承揽、外包等名义,按劳务派遣用工形式使用劳动者的,按照《暂行规定》执行,未按劳务派遣用工形式使用劳动者,但使用发包单位场所等生产经营设施进行生产经营服务的,应在发包单位场所等生产经营设施坐落地社保经办机构参加社会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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