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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劳动合同法三性原则的专家解读

《央广财经评论》,请出经济之声特约评论员、中国劳动关系学院法学系主任姜颖一起来评论,"劳务派遣乱象如何终结"这个话题。

  全国总工会曾就国内的劳务派遣现状做过一份调研报告,这份报告显示,全国劳务派遣人员主要集中在国有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而现在越来越多的中小企业也热衷于使用劳务派遣工。我们能否用"存在的就是合理的"来解释这种不正常的现象?对于大量使用劳务派遣工,很多企业和单位都说是要降低成本,这种说法有道理吗?

  姜颖:这跟我们这几年经济形势是有关系的,一个是劳动合同法在2008年实施以后,对传统的用工方式进行了一定的收紧和管制,但是虽然在劳动合同法当中规定对劳务派遣进行规范,但实际上规范的效果和尺度并不是特别合适,再加上这几年经济的形势是有变化的,生活成本、物价都在上涨,所以在用工成本的压力上确实在中小企业当中确实也是存在的。这几个方面的原因就促使企业在成本、效益这方面来做选择,就选择了用工成本比较低,而且管制也比较宽松的劳务派遣方式。

很多企业和单位是想要降低成本,所以大量的使用劳务派遣工,按照姜主任了解到的情况,他们都省在了哪些方面呢?

  姜颖:我想主要是一个就是工资报酬这一块,现在大量的用工单位在使用劳务派遣员工的时候,都是同工不同酬,工资比正常的用工低一到两倍。另外工资降低了,他所缴纳社保相对的水平就会比较低。还有在职工福利方面,这些劳动者是没有相应的福利的保障,所以福利这方面的费用也就大量的降低。另外一个能够降低的就是用工风险,如果出现了争议,他是跟劳务派遣公司发生的争议,而不是跟用工单位发生的争议,这几个方面我想是用工单位所考虑的成本因素。

  现行《劳动合同法》第66条规定,"劳务派遣一般应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但实际上很多企业单位在固定的、主要的岗位上也是大量使用劳务派遣人员。数据显示,有四成劳务派遣工的工作年限已达6年以上,有些单位甚至出现了一种"正式员工+被派遣劳动者"这样一种新的二元用工体制。法律规定怎么会变得形同虚设呢?

  姜颖:首先是因为在此之前,劳务派遣方式在我国还基本上属于一个比较新鲜的事物,我们国家在此之前是没有相应的法律进行规定的,这次在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也只是一个原则性的规定,比如临时性、辅助性和替代性,在法律当中并没有去解释多长时间叫临时,什么样的岗位叫辅助,什么样的岗位叫替代,由于法律的规定的不严密,那么就缺少很多操作性,再加上确实地方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在执法的时候有一定的难度,也有很多人认为,劳务派遣这种用工方式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企业用工成本的压力,而且也能够解决社会当中的一些就业问题,因此几个方面促成在一起,所以对劳务派遣是一种放松管制的状态。

  现在我们也正在启动劳动合同法修改的过程,您觉得在这样一个修改的过程当中,是不是会对这些方面进行更加细致的明确呢?

  姜颖:对,像刚才我们讲的这个三性原则是这次修改劳动合同法的一个重点,也就是说现在劳务派遣乱象是一个泛滥状态,首先应当回归到派遣的这样一个本来的用意,就是应当在一些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并不是一个常规的一种工作状态,这次修改劳动合同法的重点首先要对三性原则要作出具体的解释,要具有可操作性。

  我们也听说有可能会对设立劳务派遣公司实行行政许可制度,我们就想这个行政许可制度是一个什么样的操作的一个过程,它具体有什么意义?能够遏制劳务派遣被滥用的这种现象吗?

  姜颖:因为现在我们看到,劳务派遣公司在设立的时候,门槛是比较低的,虽然在劳动合同法当中规定要有50万元人民币的注册资本,但很显然作为劳务派遣这样一个非常重要的单位,这个门槛是很低的,我们用行政许可的方式,加强政府在劳务派遣工在设立时候的准入和监督、监管,从而能够让劳务派遣公司能够朝着一个很正规、良性的方向进行发展。

  其他观点

  全国人大法工委行政法室副主任张世诚透露,《劳动合同法》的修改可能规定劳务派遣期不得超过6个月,也可能更长,目前尚没有确定方案,同时这次修改可能还会进一步明确界定"临时替代"的具体情形。可以肯定的一点是,《劳动合同法》中规定的"劳务派遣一般应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的含义将更为明确。

  全国总工会副主席张鸣起说,除了修改法律之外,还应建立劳务派遣行业行政许可制度、准入审核制度和风险保证金制度,提高行业准入门槛,增强抗风险能力和法律责任承担能力。同时,应加大行政监察和执法检查力度,加强日常检查评估和风险监控预警,完善法律责任追究机制,强化劳动仲裁执行,及时有效解决劳动纠纷。

    嘉宾简介

    姜颖 女,1963年3月生,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获法学学士学位、硕士学位。现任中国劳动关系学院法学系主任、教授,中国劳动关系学院劳动法与工会法研究所所长。兼任中国劳动法学研究会理事,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学会常务理事,中国法学会社会法学会理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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