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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对频繁出现的国有企业因使用劳务派遣而引发的劳动者利益纠纷问题,全国总工会正在考虑通过设定总量上限的方式,对国有企业采用劳务派遣方式用工进行限制。
在此之前,《劳动合同法》修订已经正式启动并进入征求意见阶段,而本次修法的重点,即为规范劳务派遣的用工行为。在此过程中,全国总工会也组织了多次专门针对劳务派遣用工方式的调研和研讨,并将重点置于国有企业领域。
不过,全总通过何种渠道和方式为国有企业设置劳务派遣工的总量上限,目前尚未确定。是否通过修法的方式,来实现这种总量上限的控制,目前也尚未有最终定论。但国企成为规范劳务派遣用工方式的重点之一,已无悬念。
专设国企“上限”
企业需要明白,使用劳务派遣工不能成为削减用工成本的主流方式,这只是替代性的。
其实,早在今年两会期间,就有人大代表提出,目前《劳动合同法》中的劳务派遣问题存在一定疏漏。
代表们认为,疏漏主要集中在“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一条。
“现在多数劳务派遣人员在用人单位工作一年左右,很少只工作几个月,但是根据《劳动合同法》,被派遣工将成为用人单位的的无固定期限的员工,这显然是违反企业初衷的。”一位企业人士向《中国经营报》记者表示。
而《劳动合同法修正案(草案)》中,这一条被删除。
其次,人大代表发现一些用人单位的核心人员也在使用劳务派遣工,“像出纳、会计、收款员这样的核心岗位也使用劳务派遣工,显然是不合适的。”一次人大内部会议上,有人指出。
因此,修订草案中规定,劳务派遣一般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劳动合同法》实施以来,劳务派遣用工数量快速增长,部分企业突破 “三性”岗位范围,在主营业务岗位和一般性工作岗位长期大量使用被派遣劳动者。
“今后在国有企业过度使用劳务派遣工的问题上,我们也会要求总量的控制。”全国总工会相关部门负责人向记者透露。
据了解,全国总工会开始陆续接到一些用工投诉,其中就包括针对国有企业大量使用劳务派遣工的。在目前经济下行的状态下,一些国企在削减用人的时候,最先将劳务派遣工进行削减。
“企业需要明白,使用劳务派遣工不能成为削减用工成本的主流方式,这只是替代性的。”上述总工会人士表示。
“目前,劳务派遣在各个行业中都在使用,我们已经关注到了国内的一些用人方式,今后限制国有企业大面积使用劳务派遣工,将是我们在这方面监督的一个重点。”他说。
全国总工会的测算结果显示,2011年全国劳务派遣工总量达到约3700万人。我国劳务派遣工的主体是农民工、城镇下岗失业人员、大中专毕业生和其他城镇人员,大部分是普通操作工和一般技术工人,主要在一线岗位工作,工作强度较大。目前,使用劳务派遣员工最多的行业是电信、邮政、金融、保险、石化、港口、电力、烟草、石油、水利、建筑安装等。
而国家统计局调查显示,国有集团资产主要集中于能源、通信、交通运输等行业。
《工资条例》“转世”?
现在看来,单独对劳务派遣制订出新的管理办法,还不是时机,新的《劳动合同法》中体现就可以了。
记者在全国人大的网站上公示的征求意见稿上看到,“劳务派遣用工存在的突出问题主要有:一是劳务派遣单位过多过滥,经营不规范;二是许多用工单位长期大量使用被派遣劳动者,有的用工单位甚至把劳务派遣作为用工主渠道;三是被派遣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保障,同工不同酬、不同保障待遇的问题比较突出。”
其中,“同工同酬”“同待遇”等字样曾经在“流产”的工资条例中出现过。
同时,记者了解到,全国总工会和人保部等参与制订《工资条例》的部门也参与到修订案制订之中。
被认为是收入分配改革标志之一的《工资条例》已经制订多年,甚至被列在了2010年的立法计划中,该条例也受到了社会的关注。
早在2010年秋季,《工资条例》就完成了最后一次修改,但在递交国务院后,便消失得无影无踪了。
“其实,年初的时候,我们还很有信心,这件事情可以完全解决,但是随着《工资条例》修改的深入,我们发现,现实的情况离条例出台还是非常遥远的。”一位参与条例制订和修改的人保部人士向记者透露。
另一位参与条例制订的人士则干脆表示,“现在人保部已经不让我们提《工资条例》了。”
记者得知,最后一稿的《工资条例》主要内容包括十部分,其中对诸多职工收入不平等现象予以了明确规定,甚至触动了垄断行业的利益。
《工资条例》第一部分对目前社会普遍关注的条例适用范围和工资的定义,以及同工同酬的要点进行了解释。
而此次,“被派遣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保障,同工不同酬。”这一问题再次进入到《劳动合同法修正案(草案)》的问题单中。
在《工资条例》进入沉默期后,人保部在2011年力推各地制订“劳务派遣管理办法”。
“这几年,被派遣工制度产生的纠纷非常多,而且大量用人单位正在违法使用被派遣工。使用被派遣工已经成为用人单位逃避法律、躲避义务的办法。出台一部管理办法已经势在必行。”上述消息人士指出。
“ 劳务派遣管理办法 将涉及非常多的行业。我们已经把一些初步的劳务派遣规定的相关内容制定好了。”上述消息人士向记者透露,“今后劳务派遣人员出现工伤、解约和欠薪问题由谁来解决,都将有明确的规定。”其中主要内容还涉及“明确和清晰派遣工的聘用程序,理顺各个流程中的责任”。比如,“劳动者被用工单位退回后,将由谁来发工资和保险等,都将有明确规定”。
该条例与《工资条例》中同工同酬的相关规定相比,存在明显的弱化。
但是,记者获悉,“劳务派遣管理办法”也已经“流产”,“现在看来,单独对劳务派遣制订出新的管理办法,还不是时机,新的《劳动合同法》中体现就可以了。”上述人士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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