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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行业重洗牌

近日,《劳动合同法》修正案草案(以下简称修正草案)正式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首次审议。据了解,修正草案共四条,每一条都直指现今混乱的劳务派遣现象。

  2008年至今,《劳动合同法》实施已有4年的时间,为规避该项法律对企业义务方面的规定,缩减用工成本,一些企业大量使用派遣工、临时工,甚至把劳务派遣作为用工主渠道,。

  据悉,本次修正草案对劳务派遣岗位“三性”,即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作出界定,并加大对违规滥用劳务派遣行为的惩处力度。

  乱象待治

  根据《2011年中国人力资源服务业白皮书》中数据显示,去年,中国符合法律规定的劳务派遣工在1000万人左右。而一项非官方调查则认为这一数字要超过6000万。

  在这1000万的劳务派遣工中,国有企业用工占大多数。此外,在使用劳务派遣工最集中的金融、邮政、电信、电力、石油等大型国有企业中,劳务派遣用工数量已经占到职工总数的1/3以上,如中国邮政劳务派遣工占职工总数的49%,中国移动(微博)劳务派遣工占职工总数的72%。

  有业内人士称,修正草案审议后,以国企为代表的劳务派遣用工大户将面临用工制度转型的巨大考验。

  “在劳务派遣方面,大型央企、国企是既得利益方,因此,他们将会受到一定冲击。”北京创为律师事务所律师张佳申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

  在他看来,劳务派遣行业的乱象在于用工单位和派遣单位之间存在关联,“一些单位利用劳务派遣规则规避签订劳动合同、不给员工上社保,随意开除员工。如果员工要想维权只能找派遣单位,而派遣单位却是用工企业设立的关联公司,常常是空壳公司。如果员工向劳务派遣单位提出巨额赔偿,那么劳务派遣单位大不了注销重新再设立,员工的权利得不到应有的保障。”

  修正案草案中规定,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单位应向劳动行政部门办理行政许可,而取得许可者,注册资本金从原不得少于50万元,提高至不得少于100万元。

  《劳动合同法》颁布之前,劳务派遣企业的准入门槛是3万元。该法实施后,设立劳务派遣单位的条件仅限于50万元注册资本和有限责任公司形式,并无其他要求。

  据张佳申介绍,现阶段,劳务派遣行业鱼龙混杂,良莠不齐,经营不规范、缺乏监管,企业逃避法律责任的现象时有发生,员工投诉无门。

  “正是由于劳动派遣企业准入门槛很低,出事之后,企业干脆直接注销了事。”张佳申说,“修正草案提高了行业准入门槛,加大了监管力度,对行业健康发展是非常有利的。”

  执行效力有待观望

  “劳务派遣一般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对于劳务派遣的岗位性质,现行《劳动合同法》做出上述原则性规定,但未明确何为“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由于定义不明,一些企业突破“三性”岗位范围,在主营业务岗位和一般性工作岗位,长期大量使用被派遣劳动者,导致劳务派遣用工数量快速增长。

  修正案草案规定,劳务派遣用工仅适用于“三性”岗位,即“临时工”只能出现在“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三类岗位,并对每一类岗位,做出了“名词解释”。“临时性”以时间为节点,工作岗位存续时间不超过六个月;“辅助性”通过工作性质作为判断标准,即所在岗位是否在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替代性”限定了替代条件,只适用于用工单位的员工因脱产学习、休假等无法工作的情况。

  修正草案的另一个亮点就是要求用工企业对本单位员工和派遣劳工实行“同工同酬”。

  “实践当中做到‘同工同酬’有一定的难度,这要求员工有较高的维权意识,注意在日常工作中搜集相关证据,比如其他员工的薪酬情况。而一些企业往往以薪酬保密为借口,禁止员工泄露薪酬情况,因此取证是一大难题。当然对此我们可以将相应的举证责任分配给用工单位,从而降低员工维权的难度,因用工单位掌握所有员工的薪酬情况的证据,所以要求其举证也是合理的。同时,派遣劳工可以从应缴所得税,住房公积金等方面来推算其他员工的薪资水平。”张佳申说。

  此外,张佳申指出,派遣劳工的流动性较大成为用工单位不愿为其缴纳各种保险费的原因之一。“《劳动合同法》实施以来,劳动者的任意解除权饱受诟病,竞争企业往往利用此点“控墙角”,从而给用工单位造成较大损失。我认为可以考虑设立一定限度的违约金(例如可以考虑以员工工作年限来计算,工作一年应向用工单位支付两个月的工资赔偿,最高以月工资的三倍为限),从而约束员工的行为,维护用工单位的权利。”他说。

  中国劳动关系学院劳动关系系主任乔健表示,修正草案“看上去很美”,但修订完之后还有一个大的挑战,就是能否落实到位,“新生代农民工的法律意识、维权意识都很强,这个法完善了,如果不能得到很好的执行,面临的问题将很严峻。从中国现实来看,下一步最大问题将是法律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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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劳务派遣又称人才派遣、人才租赁、劳动派遣、劳动力租赁,是指由劳务派遣机构与派遣劳工订立劳动合同,由要派企业(实际用工单位)向派遣劳工给付劳务,劳动合同关系存在于劳务派遣机构与派遣劳工之间,但劳动力给付的事实则发生于派遣劳工与要派企业(实际用工单位)之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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