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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法定退工
《劳动合同法》第65条第二款规定:被派遣劳动者有本法第39条和第40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的,用工单位可以将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劳务派遣单位依照本法规定,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法定退工又分为即时通知退工和提前通知退工。
即时通知退工是指派遣员工在存在严重过错、过失或者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要求的情况下,用工单位可以向派遣员工和派遣公司发出即时退回通知,无须支付经济补偿金的退工方式。
派遣员工具有《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的6种情形,是即时通知退工的法定条件。
提前通知退工则是指派遣员工由于身体、技能原因不符合用工单位具体岗位需要,用工单位在履行法定义务后,可以提前一个月向派遣员工和派遣公司发出退工通知。
参照《劳动合同法》第40条规定,提前通知退工又能分为无法胜任退工和医疗期满退工。
提前通知退工时由于派遣员工没有过错过失行为,用工单位必须履行三项义务:一是对派遣员工进行培训或调岗;二是要提前30日书面通知派遣员工和派遣公司;三是根据派遣员工在用工单位工作时间,支付经济补偿金。
二是约定退工
用工单位和派遣公司可以在派遣协议中,约定退回派遣员工的具体条件。约定退工不能违背法定退工关于无法胜任退工和医疗期满退工的强制性规定,也不能凭借约定侵犯派遣员工的合法权利。
三是协商退工
用工单位在不具备法定退工或约定退工条件的情况下,也可以通过与派遣公司的协商,并征得派遣员工本人同意后完成退工。
退工与解除劳动合同的关系
法定退工,派遣公司可以与派遣员工解除劳动合同。
约定退工,派遣公司不得直接解除劳动合同,应创造机会继续派遣该员工至其他用工单位;无法继续派遣的,在劳动合同期间应当保障其最低工资待遇;员工拒绝到其他用工单位工作或者不接受停工期间执行最低工资待遇的,派遣公司可以与派遣员工解除劳动合同。
协商退工,应当征求派遣员工决定劳动合同的存续或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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