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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劳务派遣的组合劳动关系的运行中,劳务派遣单位和接受单位都对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承担义务。派遣单位具有作为被派遣劳动者的形式用人主体和被派遣劳动者与接受单位之间的中介组织者的双重身份,对保证组合劳
动关系的和谐运行负有重大责任,其抵御劳务派遣的社会风险的实力和信誉都对劳务派遣的秩序和效果至关重要,因而应当对徐州劳务派遣公司的资格实行严格管理。
这不仅对社会、对劳动者,而且对接受单位的利益都有直接关系,因而对派遣单位的资格、责任及其承担责任的财产条件、制度条件等必须明确设定,避免违约或侵权行为发生后找不到归责依据或不具有承担责任条件的现象。其内容主要有:
1.资格条件。劳务派遣单位必须具备企业法人设立的条件,依法设立法人治理机关,具有一定数量的专业从业人员;有健全的管理制度;达到法定标准的注册资本,以保证抵御可遇见的劳务派遣的系统风险。依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设立,注册资本不得少于50万元。
2.合同体系。在组合劳动关系的运行中,存在两种合同,其一为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合同;其二为派遣单位与接受单位的劳务派遣协议。劳动合同的内容除应当具备劳动合同的一般法定条款之外,为适应劳务派遣的特殊需要,还应增加法定条款,如接受单位、派遣期限、接受单位的工作岗位等;为保护被派遣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此外,劳务派遣单位跨地区派遣劳动者的,被派遣劳动者享有的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按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的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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