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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第七条的规定,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第(一)项和第(二)项所称从业人数,是指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之和。因此,小型微利企业判定条件中的从业人数包括劳务派遣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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