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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用工工资福利细则

昨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出台了《关于规范本市劳务派遣用工若干问题的意见》,对落实同工同酬、辅助性岗位认定、派遣人员发生工伤和缴纳社会保险等问题进行了明确。

  首先在调整派遣员工用工的数量和比例上,市人保局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制定调整用工方案,明确降低派遣用工比例的计划和期限,并将该调整用工方案报所在地区县人保部门备案;对因不符合条件,劳务派遣单位《经营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延续或者被撤销、吊销的,原已经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和劳务派遣协议可继续履行至派遣期限届满。

  而在如何落实派遣员工同工同酬上问题上,《意见》规定,用工单位未按照同工同酬原则实行相同劳动报酬分配办法的,将被人保部门责令限期整改;用工单位逾期未整改的,人保部门按照《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相关规定予以处罚。在辅助性岗位的认定上,要求用工单位应依法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范围,并在单位内公示。

  此外,当派遣员工在本市用工单位发生事故伤害时,应由劳务派遣单位或者外省市劳务派遣单位在本市设立的分支机构向注册地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并承担申请工伤劳动能力鉴定、申领工伤保险待遇等工伤保险责任;用工单位应当协助工伤认定的调查核实工作,并按国家和本市工伤保险规定承担应当由用人单位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及浮动费率等工伤保险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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