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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劳动监察支队就防暑降温向企业发出《至用人单位一封信》

发布日期:2013-08-08    作者:市劳动监察支队

  

时值酷暑,徐州市劳动监察支队根据《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以及省人社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联合下发的《关于企业夏季高温津贴标准》的通知精神,在全市组织开展对用人单位夏季防暑降温规定执行情况专项检查。此次检查的重点是各类用人单位,特别是建筑、交通、桥梁工程等室外作业和高温作业岗位较多的用人单位及加工制造业等劳动密集型企业。督促企业做好防暑降温措施,及时给劳动者发放高温补贴。检查的同时,工作人员就防暑降温有关规定向企业发放了《至用人单位一封信》。

信中,市劳动监察支队提醒全市企业,安排职工在室外露天工作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工作的(不含33℃),应当向职工支付夏季高温津贴,并纳入工资总额。今年仍按2012年的标准发放,全年按四个月(6月、7月、8月、9月)计发,每人每月200元。企业按此标准支付的高温津贴,可按照规定税前扣除。

该信向用人单位提出七项要求,一是日最高气温达到40℃以上,应当停止当日室外露天作业;二是日最高气温达到37℃以上、40℃以下时,用人单位全天安排劳动者室外露天作业时间累计不得超过6小时,连续作业时间不得超过国家规定,且在气温最高时段3小时内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三是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37℃以下时,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换班轮休等方式,缩短劳动者连续作业时间,并且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者加班;四是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怀孕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在35℃以上的高温天气期间从事露天作业及温度在33℃以上工作场所作业;五是因高温天气停止工作、缩短工作时间的,用人单位不得扣除或降低劳动者工资;六是用人单位应当为高温作业、高温天气作业的劳动者提供足够的、符合卫生标准的防暑降温饮料及必需的药品,不得以发放钱物替代提供防暑降温饮料,防暑降温饮料不得充抵高温津贴;七是用人单位应当在高温工作环境设立休息场所。休息场所应当设有座椅,保持通风良好或者配有空调等防暑降温设施;八是劳动者因高温作业或者高温天气作业引起中暑,经诊断为职业病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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