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育保险待遇申请指南
n一、文件依据
n1、《江苏省城镇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省政府令第
161号);
n2、《关于调整生育保险待遇标准的通知》(徐劳社医
[2008]33号)。
n二、待遇申领条件
单位正常参加生育保险的女职工且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享受生育保
险待遇:
n(一)女职工生育或流产,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享受产假。产假期
间本人原工资照发,生育保险基金以生育津贴形式对企业予以补偿。
n(二)女职工怀孕后,在规定的医疗、保健机构就诊,因生育或者流
产所需符合规定项目和标准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普通病房住院
和医药费等生育医疗费。
n女职工在产假期间,因生育引起疾病的医疗费,由生育保险基金支
付;产假之后的医疗费,由医疗保险基金按照有关规定支付。
n(三)对符合享受国家规定90天以及90天以上产假的女职工,发给一
次性营养补助费。
n(四)原在单位参加生育保险的女职工失业后,在领取失业救济金期
间,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生育时,生育医疗费和一次性营养补助费由生育
保险基金支付。
n(五)单位正常参加生育保险的男职工,其配偶未列入职工生育保险
范围,不能享受生育有关待遇的,在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生育时,按照当
地规定的生育医疗费标准的50%由生育保险基金给予一次性补偿。
n三、申请需提交材料
(一)、市内生育审批
n 1、《徐州市职工生育申请表》;
n 2、职工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n 3、生殖健康服务证或准生证(原件、复印件);
n 4、指定市内银行卡或存折(原件、复印件)。
(二)、医院结算
n 1、《徐州市职工生育医疗费申报表》;
n 2、出院记录或出院小结(复印件,医院盖章);
n 3、《徐州市职工生育住院医疗费用申报明细单》。
n三、申请需提交材料
(三)、零星报销(女职工异地生育及男职工配偶生育)
n 1、发票(原件);
n 2、费用明细清单(原件,医院盖章);
n 3、出院记录或出院小结(原件、复印件,医院盖
章);
n 4、出生医学证明(原件、复印件);
n 5、生殖健康服务证或准生证(原件、复印件);
n 6、单位出具情况说明(仅女职工外地生育提供);
n 7、本市银行卡(存折)或邮储本(原件、复印
件)。
n四、办理流程
n(一)受理:每月5日后工作日内市医保中心服务大厅随时受理单位、
个人报送的参保女职工生育申请,对符合规定的进行住院前的初、复审
审批。如所需提供材料不齐全,工作人员当场退回并告知需补齐内容。
n(二)审核:工作人员对参保单位和生育定点医疗机构上报的生育职
工发生的医疗费用是否符合规定进行初、复审。
n(三)结算:每月25日将当月审核后的医疗费用进行统一核定。打印
支付单(一式两份),一份用于到财务审计科进行费用支付,另一份用
于定点医疗机构、单位或个人留存。
(四)支付:次月5至25日内将报销费用支付到定点医疗机构、单位或
申请人提供的银行卡(存折)或邮储本里。
n四、办理流程
n★注:
n(一)市内结算
n1、参保女职工生育前,用人单位向市医保中心服务大厅提出申
请,工作人员核对信息后进行受理。
n2、参保职工持医保卡(社会保障卡)至所选定点医疗机构进行住
院治疗,发生的医疗费用由定点医疗机构实时上传至市医保中心。
n3、市医保中心工伤生育科将按月对定点医疗机构进行费用结算,
同时结算生育津贴及一次性营养补助费。
n(二)零星报销。
n参保女职工异地生育及男职工配偶生育所发生的生育医疗费用,
参保人员先行垫付,后由单位按零星报销程序到市医保中心服务大
厅进行费用报销申报
n五、徐州市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
n三级医院:一院、二院、三院、中心医院、中医院、九七医院、矿
总、妇幼保健院;
n二级医院:五院、矿一院、矿二院、利国医院、管道医院、贾汪人民
医院、医学院附三院、老年病医院、矿山医院;
n一级医院:矿务集团义安、三河尖、旗山、张双楼医院、、矿务集团
总医院庞庄分院、市计划生育指导所、
徐州瑞博中西医结合医院。
n六、生育保险相关待遇—生育医疗费定额
生育保险定额标准表 (单位: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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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级医院 |
二级医院 |
一级医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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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00 |
1800 |
14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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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00 |
2000 |
16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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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00 |
3400 |
3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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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 |
400 |
3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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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0 |
900 |
7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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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00 |
1800 |
14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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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 |
100 |
1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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属于生育保险报销范围内的按实支付 |
符合条件的男职工配偶生育标准为女职工生育定额标准的50%。 |
n六、生育保险相关待遇—生育津贴
n生育津贴的发放基数以本人生育前12个平均月缴费基数为
准。
n生育津贴的计发时间:
n1、顺产按90天享受生育津贴;难产的增加15天的生育津
贴;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15天的生育津
贴。
n2、妊娠3个月(含3个月)以下流产的按30天享受生育津
贴。
n3、妊娠3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引产的按42天享受生育津
贴。
n4、妊娠7个月(含7个月)以上引产的按90天享受生育津
贴。
n六、生育保险相关待遇—营养补助费
n对符合享受国家规定90天以及90天以上产假的女职工,
按当地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3%,从生育保险基金中
发给一次性营养补助费。
n注:
n1、如有以下情况,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相关费用:
n(1)发生的计划生育医疗费用,已经享受城镇职工基本
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统筹支付的。
n(2)在市内非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费用;
n2、若发生的医疗费用未达到定额标准,则按实际费用报
销。